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经建设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