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和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取用水总量和消耗强度控制。坚守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红线,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布局,促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