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