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