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和保存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