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