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四章 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第十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