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面向农村的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破除薄养厚葬、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攀比炫富等陈规陋习,引导村民自觉抵制非法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与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乡村文化广场、村史馆、体育设施等设施建设,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建设,提升服务效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基本文化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古村落、古建筑、地貌景观、工程遗产、农业遗迹、重要文化遗产等保护力度,传承好秦腔等戏曲和民歌、泥塑、刺绣、剪纸、皮影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