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责任,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卫生厕所,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卫生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完善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水环境治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养殖粪污等污染统筹治理,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