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