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评价及约谈问责和激励表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