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用地手续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