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用地手续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