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