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本市实行季节性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制度。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发布夏季臭氧防治管控方案和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确定管控时间、管控范围、管控单位名单等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电力监控、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每年秋冬季,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强化土石方作业或者拆除作业的管理,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