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