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未经收件人同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设施,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

快递从业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要求穿着标记快递服务品牌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件包装、定时派送、投递方式等方面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