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联合培养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

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