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第九条有效高速公路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迅速通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