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将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评估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督促指导。

民政部门应当广泛征集优秀村规民约、遴选典型案例,组织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村规民约纳入乡村治理内容。

前款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调整变动的,由划入职责的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