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非法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