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