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