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到位的,或者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和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