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节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五十八条有效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或者保修期未满但保修责任主体不存在;(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