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下列规定向物业服务区域内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自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四)未售和已售未交付物业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