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