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