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