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后,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并签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