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公告日期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