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为开展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并接受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的指导和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