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统计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统计人才培养、统计技术交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