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办理流程。企业开办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集成办理,涉及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降低注销成本。
推进市场主体证照事项一网通办、一照准营、一码共享,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推行一照多址改革,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