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