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监督分线,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跟踪问效。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