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