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