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绿化覆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