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实行绿线制度管理。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