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和上门送餐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兼顾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和就餐需求,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制定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和老年人就餐补贴政策,支持助餐服务机构微利、可持续运营。

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办或者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社区(村)食堂对老年人开放。

支持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网络订餐平台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