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明确职能,推进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站)建设,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发挥指导、统筹、培训和监督等作用,掌握和发布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可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资源整合等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发挥居家养老平台作用,提供针对居家老年人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综合性服务支持。

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健康指导、文体娱乐等便利可及的服务。

县(区)或者乡镇(街道)可以将辖区内养老服务中心(站)集中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