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六条有效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配套规定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与相关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常务委员会有权要求其予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配套规定的制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