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报请批准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