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报请批准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