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六十条有效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认为存在抵触或者违背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不交付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由报请批准机关作相应修改后,再次报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