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