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立法工作专班应当派人参加。根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