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