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流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在有关区域、流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