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与水、大气污染防治统筹部署,推动一体防治,实现源头预防。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