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占用耕地从事陆域海水兑淡养殖破坏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占用耕地从事陆域海水兑淡养殖造成农用地盐渍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占用耕地从事陆域海水兑淡养殖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消除污染,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