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技治超,加强治超信息化建设,完善货物装载、配载和货物运输车辆监测网络,实现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