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实行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